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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知识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来源:初级经济师 | 时间:2022-08-04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是初级经济师工商管理专业考试必考的科目,很重要,360财会网就来讲解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知识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是具体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多个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权、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地理标记权、农业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国家林业局负责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商务部负责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科技部负责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海关总署负责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行政处罚(以专利法为代表)

《专利法》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4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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