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知识点: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来源:初级经济师 | 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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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1.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限于作品的构思与表达中的表达部分。
2.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3.商标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
(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认定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归责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之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只要有特点损害事实存在,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与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只要知识产权有被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则构成侵权,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过错;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知识产权侵害行为的分类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直接利用有关知识产权客体。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其协助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或者由于其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即发侵权
即发侵权,是指侵权损害的后果即将会发生,但是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66条第1款: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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