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精华二
来源:证券从业 | 时间:2022-08-06
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有哪些?哪些知识点需要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的呢?以下是具体内容:
高频考点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为故意。
客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 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② 集资诈骗罪
1. 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2.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该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观:该罪犯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该类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3. 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高频考点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
①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
1.概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筋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1.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3.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4.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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