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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第四章高频考点精华四(二)

来源:证券从业 | 时间:2022-08-20


2022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第四章高频考点有哪些?哪些知识点需要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的呢?以下是具体内容:

高频考点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义


(3)科创板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配股除了要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②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 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 增发的特别规定

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1)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除了要满足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2)创业板上市公司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增发除了要满足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3)科创板上市公司

科创板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个交易日或者前 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④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② 发行对象不超过35 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②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 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④ 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2.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首先应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 科创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

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下列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本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本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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