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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三章高频考点精华七

来源:证券从业 | 时间:2022-08-03


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三章高频考点有哪些?哪些知识点需要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的呢?以下是具体内容:

高频考点十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一般规定

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

全国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业务

1. 股票挂牌业务;

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业务;

3. 股票定向发行业务;

4.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

5. 公司收购业务

6. 做市业务。

高频考点十三: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

①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种类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1.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2.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

3. 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产品。

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② 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产品可采取的方式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③ 柜台交易合同签订、财产担保

1. 合同签订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2. 财产担保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④ 柜台市场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有关要求

1. 产品账户

(1)产品账户开立

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2)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3)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账户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2. 登记

(1)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登记管理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保存。证券公司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毁损相关资料。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2)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

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

(3)其他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4)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管理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 位字符组成,前 3 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 9 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3. 登记、结算服务的自律管理措施

(1)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

(2)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3)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4)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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