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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必背考点十六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 时间:2022-08-08


2022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阶段是非常关键的,那么CPA经济法基础阶段的必背知识点有哪些?以下是具体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2.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4.资产大于负债下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③点中,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基础考点】破产撤销权

1.可撤销情形

前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管理人不申请,债权人可以申请):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放弃债权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5)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前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

形((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不可撤销:

有担保不可撤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不予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必要的不可撤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有履约文书的不可撤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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