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财会网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三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 时间:2022-08-20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6日-8月28日,目前备考时间紧张,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有需要的考生收藏,以下是具体内容:

【考点四】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转让合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以上便是“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三”的相关内容,全部内容由360财会网整理,更多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的相关信息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栏目进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