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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五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 时间:2022-08-22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6日-8月28日,目前备考时间紧张,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有需要的考生收藏,以下是具体内容:

【考点六】抵押权

1.抵押财产

(1)《民法典》规定可以用干抵押的财产范围: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民法典》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解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设定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解释】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无论抵押合同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其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时生效。

(2)流押条款。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分为法定登记和自愿登记。

①法定登记。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登记生效主义)

【解释】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②自愿登记。以动产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提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涵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的实现

(1)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干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④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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