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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二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 时间:2022-08-19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为8月26日-8月28日,目前备考时间紧张,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经济法》各章高频考点,有需要的考生收藏,以下是具体内容:

【考点三】共有制度

1.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侦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2)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关于优先购买权,需注意如下问题:

①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②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③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④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3.共同共有

(1)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对外偿债后,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共同共有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其转让行为为无权处分,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第三人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按份共有中,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原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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