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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基础阶段必背考点十七

来源:注册会计师CPA | 时间:2022-08-08


2022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基础阶段是非常关键的,那么CPA经济法基础阶段的必背知识点有哪些?以下是具体内容:

【基础考点】破产债权申报

1.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申报要求:除职工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其余均需申报

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短30日,最长3个月)

前述期限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应承担审查费用,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2.破产债权申报的特殊规则

未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未定之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只能申报一次)

连带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但清偿总额不超过债权额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注意】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提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3.债务人破产与保证人破产的特殊规则

债务人破产

(1)保证人已经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求偿权申报债权。

保证人未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的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保证人破产

(1)连带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并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2)一般保证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就全部债权额申报债权。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时,先提存。待债务人责任清算完毕,再确定保证人责任范围。若有余额,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3)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这一点仅适用“连带保证”),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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