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一章高频考点精华五
来源:证券从业 | 时间:2022-07-26
2022年证券从业法规第一章高频考点有哪些?哪些知识点需要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的呢?360财会网整理了相关信息如下:
高频考点十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①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④ 职务侵占、非法侵占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⑤ 擅自处理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执行事务的法律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频考点十三:公司章程
①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② 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③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禁止行为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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