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1)
来源:中级会计师 | 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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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一般是指依法成立,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营利法人。
1.特征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种类(例如:)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①有限责任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企业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
④两合公司。
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①资合公司;
②人合公司;
③资合兼人合。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①母公司和子公司;
②总公司与分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限制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四、公司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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