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课网

2022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6)

来源:中级会计师 | 时间:2022-08-20


中级财务管理是中级会计师很重要的一个科目,以下就是360财会网收集整理的关于2022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6)的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股份有限公司

1.缴纳股款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2)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2.创立大会

(1)召开时间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2)通知时间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出席要求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表决要求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①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的职权(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股东大会的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2)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

(3)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2022年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公司法律制度(6)”的全部内容,有需要的考生可以关注收藏一下。更多关于中级会计师的内容可以点击“中级会计师考试试题”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