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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相关条件。发生业务如下:
(1)2019年12月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
(2)2019年12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含税收入636万元。
(3)2019年12月提供会议展览服务取得含税收入40万元。
(4)2019年12月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大米、小麦共支付买价20万元,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
(5)2019年12月从农贸批发市场购入蔬菜共支付买价16万元,取得普通发票。
(6)2019年12月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餐具、床品等共支付不含增值税买价4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7)2019年12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一辆中巴汽车专门用于顾客的接机服务,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为60万元。
(8)2018年12月从灯具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买了一批仿古灯具,取得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店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款项,取得发票后抵扣了进项税额。2020年3月份,酒店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经销商在2019年初已经走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酒店从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要求酒店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酒店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和滞纳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酒店业务(1)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2)计算该酒店业务(2)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3)计算该酒店业务(3)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4)计算该酒店2019年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该酒店2019年12月的加计抵减额。
(6)计算该酒店2019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7)业务(8)中酒店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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