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张某、马某、孙某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订了公司的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马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孙某以个人姓名作价出资14万元。
(2)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亏损。
公司依法于2011年3月1日成立,后经发现,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张某为了公司成立后货源充足,曾以自己的名义与B商贸批发公司订购了一批商品,该批货物已经运至A有限责任公司的仓库并开始使用,但尚未支付价款。B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付款,认为商品已经运至A公司的仓库,应该由设立后的A有限责任公司付款。A公司主张合同是张某订立的,与公司无关,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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