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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甲塑料制品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化工机械制造公司(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注塑设备的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由乙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甲处;
(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乙公司交付第一批注塑设备时,定金合同生效;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生物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在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乙公司委托丁公司将剩余的7套注塑设备运至甲公司处,丁公司由于没有经验,在运送过程中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7台注塑设备全部损坏,从而严重影响甲公司正常的生产,甲公司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数额和定金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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