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20年)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物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工作人员疏忽,将汇票金额记载为900万元。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装修费用,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咨询费,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在线办公系统开发费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900万元票面金额系错误记载,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其已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仍擅自转让,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3)D公司关于其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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