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20年8月10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甲公司的到期债务,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8月15日清偿了甲公司的借款,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9月,A公司因拖欠乙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清偿乙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知悉情况后,于2020年9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1)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2)丙公司并未就其到期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10月10日受理了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发生了如下事项:
(1)由于A公司自2019年年底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
(2)A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由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已经向乙公司清偿了全部债权本息,B公司向管理人要求代替乙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丁公司欠A公司30万元货款到期未支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丁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戊公司对A公司的45万元债权。随后,丁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的戊公司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4)债权额仅为1万元的庚公司向管理人要求查阅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而管理人以庚公司债权额过小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1)人民法院为什么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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