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19年)2021年1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3个月,约定到期一并偿还借款本息8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70万元的履带式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
2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3月20日,挖掘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4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4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4月16日交付挖掘机。
4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4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85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
4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8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已知,借款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丙无法证明与甲口头约定了租赁期限为7个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3)乙能否以与甲之间存在“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的约定为由,主张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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