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2年11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纠错
收藏
原价 ¥450.00
¥300.00
首页
视频课
题库
购物车
我的
社会工作者
人力资源管理师
心理咨询师
教师资格证(中学)
教师资格证(小学)
教师资格证(幼儿)
文职
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
导游资格
翻译资格
演出经纪人
初级会计师
中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CPA
会计实操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税务师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基金从业
安全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
一级消防工程师
二级消防工程师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八大员
公路检测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执业药师
公共营养师
育婴师
保育师
健康管理师
营养师
养老护理员
陪诊师
护士资格证
主管护师
初级护师
自考
学位英语
成人高考
统招专升本
公共英语PETS
电大国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