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20年)春明公司为主板上巿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可分配利润合计为1 200万元。春明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相关部门拟定“初步发行方案”如下:
(1)拟发行5亿元人民币可转债,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票面利率头三年为每年1%,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第六年为2.5%;
(3)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之日结束起满3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4)该可转债为无担保债券。
经公司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初步发行方案”后,春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行可转债决议。
2018年8月,春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债,根据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可以修正转股价格。
2019年5月,春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所提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8亿有表决权的股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的议案获得3亿赞同票。持有公司2018年8月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王某,被公司告知不能就此次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进行表决。王某向公司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属于关乎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排除债券持有人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8月,春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公司债券的回售和利息兑付,受托管理人利勤证券及时召集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拟由利勤证券以受托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春明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对利勤证券不满,欲更换受托管理人,遂以本人持有公司500万元可转债为由,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3)“初步发行方案”中无担保债券的设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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