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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案例分析题】
中国公民林某任国内某上市公司高级工程师。2020年取得的部分收入如下:
(1)1月取得任职公司支付的工资37 500元(不含“三险一金”),另取得地区津贴1 600元,差旅费津贴1 500元。
(2)1月取得2019年度年终奖180 000元,林某选择单独计算纳税。
(3)公司于2015年实行股票期权计划。2015年1月11日林某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 000份(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格为每份6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7.68元/股。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2020年2月10日至9月10日。林某于2020年2月13日对4 000份股票期权实施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9.6元/股。
(4)5月份取得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利息1 200元,取得2019年某省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560元,取得国内某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利息750元。
(5)7月9日林某对剩余的股票期权全部实施行权,当日股票收盘价10.8元/股。
(6)1月通过股票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购进甲上市公司股票100 000股,成交价格为每股12元。同年4月因甲上市公司进行2019年度利润分配取得35 000元分红所得。同年7月林某以每股12.8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其他相关资料:林某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1月份林某取得工资、津贴收入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林某领取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林某股票期权两次行权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5月份林某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林某分红和转让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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