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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
(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
(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3万元的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拍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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