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2016年)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 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
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 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 000元。
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出国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 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 000元,甲拒绝。
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题目】(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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