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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初级经济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来源:辽宁初级经济师 | 时间:2022-05-19


辽宁初级经济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哪些行为属于辽宁初级经济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辽宁初级经济师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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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资格)考试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考务管理人员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依据人社部12号令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9)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二章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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